一、
抵押后租賃是否有效
民法典規(guī)定,房屋抵押期間出租的,出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,但不得對抗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
第三百九十五條 【抵押財產的范圍】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:
(一)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;
(二)建設用地使用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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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海域使用權;
(四)生產設備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產品;
(五)正在建造的建筑物、船舶、航空器;
(六)交通運輸工具;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。
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。
第四百零五條 【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系】抵押權設立前,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,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。
二、
出租物在租賃前被抵押承租人是否優(yōu)先購買權
出租物在租賃前被抵押承租人是沒有優(yōu)先購買權的。根據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出租物在租賃前已經存在抵押的,抵押權優(yōu)先于承租人的優(yōu)先購買權。如果抵押權設立前,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,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。
三、
租賃可否對抗抵押權
要看哪個權利登記在先,租賃權登記設立在先的,可以對抗抵押權;租賃權登記設立在后的不可以對抗抵押權。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四百零五條的規(guī)定,抵押權設立前,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,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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