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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25日,山西發(fā)改委印發(fā)《關于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及用電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》,文件提出,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及用電價格有所調(diào)整,嚴格執(zhí)行明碼標價,在經(jīng)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內(nèi)容、收費標準、計價方式、投訴電話等信息,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,不得有串通漲價、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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